一、公司解散债务真正的承担者是谁
公司解散债务真正的承担者是公司。
因为此时公司没有注销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,法人享有独立财产权,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,不是一个生物学上的人。
法律依据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三条
【公司界定及股东责任】公司是企业法人,有独立的法人财产,享有法人财产权。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。
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;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》第四条
【股东权利】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、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。
二、公司破产债务偿还的顺序
企业法人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,按照下列顺序清偿债务:
1.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。企业职工的权利首先应当得到保护,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应当优先支付,以保障广大职工重新就业前基本的生活需要。
2.破产企业所欠税款。税收是国库的收入,税收的多少直接影响国家的财政收入,关系到国家的利益,因此,破产企业所欠的税款,也应当优先清偿。
3.破产债权。主要指破产还债企业所欠的公民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款项。企业法人清偿财产时,前一清偿顺序完毕后,有剩余财产的,才开始后一顺序的清偿。以此类推,一直到被执行人的财产清偿完毕。在同一顺序中,各个债权人的权利是平等的,他们之间不存在顺序先后。如果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,则按债权的比例偿付债权人的债务。
三、公司解散程序
公司解散的程序如下:
1.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;
2.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;
3.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解散;
4.清算组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;
5.清算方案制定并确定后实施;
6.清算程序结束后,注销公司。
《公司法》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,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(一)项、第(二)项、第(四)项、第(五)项规定而解散的,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,开始清算。
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,公司清算结束后,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,报股东会、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,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,申请注销公司登记,公告公司终止。